化学与化工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
发布时间:2023-06-01   作者:   阅读:


为积极推进按大类招生,宽口径培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,构建满足学生多元化成长需要的培养体系,充分体现以人为本、夯实基础、强化实践、突出特色的教育教学指导思想,规范大类 招生模式下学生专业分流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章 组织管理

第一条 学院成立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,由学院书记和院长任组长,主管教学副院长、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副组长,各系主任、教学主任为成员。全面负责组织本学院专业分流的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。

第二章 大类招生专业及培养模式

第二条 学院大类招生专业为化工与制药类,学生可选择的分流专业包括应用化学、化学工程与工艺两个专业。

第三条 培养模式为“1+3模式,在第1年(即第1-2学期) 修读规定的基础平台课程,后3年(即第3-8学期)进行专业(方向)学习。

第三章 专业分流原则

第四条 坚持公开、公正、公平的原则。专业分流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,充分体现机会均等,增强专业分流工作的透明度。


第五条 坚持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原则。充分考虑社会发展需求,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专业(方向),以提高自身专业水平、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。

第六条 坚持专业布局稳定合理的原则。专业分流要尊重办学实际和教育规律,既要有利于教学的组织与实施;又要有利于调配教学资源并提高教学资源的利用率;还要有利于人才培养体系的整体布局,保持学科专业的持续稳定发展。

第七条 坚持自愿与条件约束相结合的原则。根据学生个性发展需要,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,学院根据考核结果以志愿加调剂的方式进行专业分流。

第四章 专业分流方法

第八条 专业分流依据。专业分流的主要依据为以下四个方面:

1. 学生的志愿。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满足学生的个人志愿。

2. 学生的成绩。包括平均学分绩点、奖惩情况等。

3. 专业的特殊要求。某些专业和专业方向对相应课程有特定要求的,相关专业负责人、教研室主任应在学生填报分流志愿前集中进行专业介绍,使学生充分了解相关专业。

4. 专业教学资源。专业分流的各专业学生比例应依据现有教学资源确定。

第九条 专业分流成绩以学生第1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作为主要依据。

第十条 专业分流成绩排名办法:

1. 专业分流按照第1学期学生平均学分绩点由高至低排序。

2. 若平均学分绩点相同,则以重点通识核心课程分数由高至低排序,重点通识核心课程分数计算方法如下:

重点通识核心课程分数 = [ 大学英语1 + 高等数学Ⅰ-A1 + 无机化学Ⅰ1 + 无机化学实验1 ] ÷ 4

  1. 若以上两点都相同,再以重点通识核心课程单科分数由高至低排序,重点通识核心课程优先级为:无机化学Ⅰ1、无机化学实验1、大学英语1、高等数学Ⅰ-A1。

  2. 若课程为补考通过,则均以 60 分计入。

    第十一条 专业分流志愿录取方法:

    1. 专业分流按照第一志愿录取(降级或延长学制学生不再重新参与大类分流,仍保留原专业方向)。

    2. 各专业分流拟接收学生人数由学院当年大类学生总人数确定,为确保专业和学生的可持续发展,各专业拟接收人数指标上限不超过当年大类总人数的60 %。

    3. 同一批次学生志愿人数超过该专业人数限制时,则依据专业分流学生成绩排名由高至低进行排序,优先录取;其余学生自动转入其它专业,直至完成全部分流工作。

    第五章 专业分流程序

   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培养计划,在第一学年第2学期完成大类专业分流工作。学生根据分流实施办法,填报专业分流志愿。

    专业分流前,各专业应积极宣传,认真做好学生动员工作,引导学生充分分析自身实际,了解各专业特色、社会需求和就业前景等,并理性选择专业及方向。

    第十三条 学院依据专业分流实施办法在第一学年第2学期结束前公布分流结果,同时报教务处备案。

    第十四条 在公示期内,学生如有疑义,应向学院教学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,由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核实、处理、并予以回复。

    第十五条 专业分流结果一经核定,学生应按分流后的专业(方向)培养计划进行选课、修读。学院及各系按专业分流结果完成后续的教学及管理工作。

    第十六条 专业分流结果核定后,学院对学生按照新专业(方向)重新编排班级,并调整各班班主任进行学业指导和辅助管理工作。

    第六章 附则

 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2级以及以后实行大类招生分流培养相关专业学生。

    第十九条 学院之外其他专业转入学生按照所申请转入专业进行培养。第3学期前5周内转专业学生申请转回的、以及由于第2学期成绩不合格等原因当时失去转专业资格的学生,则由学院统一安排分流至相应专业学习。

    第二十条 往届降级学生按照原专业进行培养,不再进行分流。

 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化学与化工学院负责解释。

     

    1:化学与化工学院专业分流志愿表

    附件 2:班级专业分流汇总

     

    化学与化工学院

    2023年6月1日

    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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