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保障我院实习实践工作的顺利进行,规范校外集中实习教学管理、安全管理、经费管理等工作,依据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实习工作管理办法》(西建大教(2017)23 号)、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习安全管理规定》(西建大教字(2010)044 号)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习是指由院系集中组织的、实习地点在校外的、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实践环节,即认识实习、生产实习、毕业实习、专业实习等实习实践教学活动。
第二章 实习大纲、指导书与实习计划
第三条 实习大纲是指导、组织和检查实习工作的主要文件和依据,各系应根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,认真编制实习大纲,并结合实际适时修订,经专业负责人审核,学院审批,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。实习大纲内容应包括实习目的和要求、实习内容、实习程序与时间安排、实习方式与指导方法、实习成绩考核等方面。
第四条 各专业根据实习大纲编写实习指导书,详细说明实习要求、完成实习大纲规定内容的实施办法、实习参考资料和实习思考题等内容,并于实习前一周内分发给每位学生。
第五条 实习计划是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,结合实习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实施方案。各系应结合专业培养实际,提前谋划,早做安排,于每年 10 月 20日前完成下一年度实习计划,经专业负责人审核后,报学院审定。
第六条 各系应严格执行审定后的实习计划,在执行实习计划过程中,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实习时间、实习地点或指导教师,须填写《实习计划变更审批表》,经专业负责人审核后报学院教学办,主管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,方属有效。
第七条 认真制定《实习计划书》。各系应指派指导教师提前前往实习单位考察,按实习教学大纲要求,深入了解实习单位现场情况,熟悉工作任务,结合实习单位的实际条件,会同有关人员拟定切实可行的《实习计划书》,其内容包括:实习单位地点、具体日程安排、主要实习内容、实习指导教师(包括实习基地具体管理人员)的分工和职责、安全保密、详细经费预算。实习计划书应于实习开始前一个月形成,经专业负责人审核后,报学院审批,教学办备案。
第三章 指导教师的选派和职责
第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责任心强、有较丰富实践教学经验、及学生管理经验的讲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,并由各系指派一人作为带队教师,总体负责实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事宜。
第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人数视实习性质及学生人数而定,一般情况下,单班配备 2 名教师,两个班以上可按师生比 1:20 的比例配备。若校外实习路途较远,学生人数较多,一般应安排专职学生管理人员参与实习。实习指导教师以教学任务安排为准,若因实际情况需要调整,需履行教学任务变更手续。
第十条 指导教师职责
(一)指导教师提前与实习单位联系,会同有关人员制订切实可行的实习方案,并组织实施。
(二)实习前,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实习大纲并下发实习指导书,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。向学生介绍实习单位概况,对学生进行实习保密、安全、纪律等方面的教育,督促学生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,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。
(三)认真组织学生学习和实践,并进行现场理论教学。随时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,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。
(四)实习结束后,及时完成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和实习工作总结,填写《实习汇报表》,将有关资料整理并提交学院教学办进行归档。
第四章 对学生的要求
第十一条 除应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外,在实习期间,学生还应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遵守社会公德和交通秩序,吃苦耐劳、勤于思考、团结互助。
(二)遵守学校、院(系)、实习单位各项相关规章制度,严格遵守实习安全和保密制度,严格遵守实习纪律。
(三)按照实习内容及进度安排,认真开展实习工作;虚心向工程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及指导教师学习;及时做好记录与实习日记,如实反映每天的主要实习内容、实习收获、出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办法;认真完成实习报告。
(四)主动接受学校、院(系)、指导教师、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、检查和考核。
(五)按要求整理和提交实习成果和其他相关材料。
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实习纪律和实习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的学生,学院视情节轻重,按照实习单位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五章 成果要求及撰写规范
第十三条 实习的成果包括实习报告、图纸及作品等。实习报告应包括:①封面;②正文。正文应包含实习目的与要求、实习时间、实习单位、部门及其简介、实习内容、实习总结等。
第十四条 各专业应制定统一的实习报告撰写格式,要求学生规范书写。
第六章 成绩评定
第十五条 实习总评成绩均采用五级分制,即:优秀(90~100 分)、良好(80~89 分)、中等(70~79 分)、及格(60~69 分)、不及格(<60 分)。
第十六条 实习总评成绩建议由平时成绩、成果成绩和考核成绩三部分组成。上述 3 项的评定成绩均应按百分制计,学生实习的总评成绩可按 30%、50%、20%的权重取上述 3 项评定成绩的加权平均值,并换算为五级分制。上述 3 项成绩的权重可由各系自行制定,但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比例不能超过 40%。
第十七条 平时成绩由指导教师可通过观察学生表现、批阅实习日记等方式评定,成果成绩由指导教师可通过批阅实习报告、实习作品等方式进行,考核成绩可通过答辩、质询或笔试等方式进行。
第十八条 实习结束后 2 周内,各系需组织答辩、质询或笔试环节对学生实习的效果进行考核。在院(系)统一安排下,由实习指导教师及相关教师组成考核小组,考核小组不得少于 3 人,且应为单数。各系应根据实习大纲要求,针对不同实习的实习性质和特点制定详细的评分标准。
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应在实习报告正文部分的末页用红笔给出评阅意见和分数,并亲笔签署姓名和批阅日期。
第二十条 凡在实习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,其实习成绩按不及格计:
(一)实习单位鉴定为不合格者。
(二)缺实习日记或实习报告或实习单位考核鉴定表者。
(三)实习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。
第七章 资料归档
第二十一条 院(系)应建立严格的实习工作资料验收标准,明确归档材料的内容、排放顺序、验收项目和要求等。实习教学资料的存放期限按照专业规范、专业评估(认证)要求的存留期限保存。
第二十二条 各系应做好实习报告等相关资料的收集、整理及归档工作。实习结束 2 周内,各系应及时将学生实习成果及相关材料:学生实习报告、实习成绩登记表、评分标准、图纸、作品、实习汇报表、实习学生评价表、实习单位反馈意见表等,提交至教学办审核,归档。
第二十三条 除上述材料外,院(系)还应将下列材料作为教学资料保存:
(一)院(系)年度实习计划。
(二)院(系)年度实习工作执行情况表。
(三)学生外出实习安全责任书。
第二十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做好实习总结工作,并于实习结束后一周内提交实习总结,学院以此作为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评选的依据。
第八章 实习安全管理
第二十五条 学院职责
(一)负责制定实习管理办法,督促、检查实习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。
(二)审定各系实习计划书,检查实习准备工作情况和实习计划执行情况。
(三)会同各系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,与实习单位签订《实习基地协议书》;负责与实习单位就学生实习安全工作进行协调、沟通,签订《安全责任协议书》或《长期安全责任协议书》等。
(四)协调解决校外实习中的有关问题。
(五)负责安排实习总结评比工作。
第二十六条 各系职责
(一)负责落实学校、学院各项安全管理规定。
(二)负责选定实习场所,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。
(三)负责制定本系《校外集中实习安全应急预案》,与《实习计划书》一同交教学办备案。
(四)负责选派实习指导教师,并考核他们的工作。应注意选派具有处置安全紧急事故的良好心理素质、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变技能的指导教师参与实习。
(五)负责实习前组织对学生、指导教师的实习动员及安全、纪律教育工作。动员会前报备会议时间地点,会后报送会议记录。
(六)负责为实习教师、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事故保险。
(七)参加实习检查与总结工作。
第二十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
(一)实习指导教师应认真学习、领会本办法及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习安全管理规定》、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实习纪律与违纪处分办法》西建大〔2011〕149 号。
(二)在学生实习出发前,参加实习安全动员,组织与会学生现场签到,并与学生本人签署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外出实习安全责任书》,会后将签到表及责任书交教学办备案。
(三)实习队建立安全应急组织,进行实习安全男、女生混合编组,尽量避免女学生单独编组,设置组长和副组长,明确职责;同时加强本队实习学生的安全、纪律、保密教育,学习相关规定,告知注意事项,确保实习工作顺利进行。
(四)到达实习地或单位,组织有关实习学生了解实习单位所在地及食宿场所治安、风俗习惯等有关情况,并掌握当地司法或消防机关和医院的联系方式、联系电话,察看安全通道,并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。
(五)发生紧急事故时,实习带队教师担任应急总指挥,并负责统一处理紧急事故的组织协调、报警联络、抢救疏散、事故处置等工作,及时向所在院系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。当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后,配合其处置事故。
(六)加强指导、监督、检查学生校外实习、实践期间的日常安全工作。
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要求
(一)服从实习队的统一领导,遵守学校及实习所在单位有关安全和保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,遵守实习队的作息制度和纪律规定,不得迟到、早退或溜岗,有事须向带队指导教师请假,未经同意,不得擅自离队。
(二)虚心接受实习教师的指导。应按实习教学大纲、实习计划书的要求和规定,严肃认真地完成实习任务;做好实习笔记,按时完成实习思考题或作业,完成实习报告并参加考核。
(三)尊重实习单位工人、技术人员的劳动,虚心请教,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。
(四)实习学生必须与学院签订《实习安全责任书》,指导教师有权拒绝未签订《实习安全责任书》的学生参加实习活动。
(五)已安排校外集中实习的,学生不能申请校外分散实习。
(六)实习期间不得做与实习任务无关的工作。
第九章 实习经费管理
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学校拨给的实习经费,享有分配权。在保证完成实习任务的前提下,可根据本院各专业不同特点、实习性质、实习时间、实习人员、实习地点等情况,全面考虑,统筹安排,合理进行分配。
第三十条 实习经费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、勤俭节约的原则,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相关要求执行。
第三十一条 已批准的校外实习需借款的,应至少提前一周提出申请,由实习带队教师到教学办公室办理借款手续。
第三十二条 实习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:实习活动中发生的交通费、住宿费、补助费,接纳实习教学单位的实习教学管理费、参观费,实习教学资料费、耗材费,聘请实习教学单位技术人员指导费、授课酬金等。凡不在上述范围的一律不得在实习经费中报销,也不得挪作他用,更不得私人占用。
第三十三条 实习经费由实习带队教师负责支配,实习队须设立经费保管员和记账员,钱账分管,保管员负责妥善保管钱款,记账员负责如实记录实习费的各项支出,实习费支出方式、票据均符合财务制度。
第三十四条 实习费中的所有支出都要有票据,由记账员负责保管,除了师生住宿票、火车票、长途汽车票等正式票据以外,其它所有票据都必须有实习带队教师、经手人和学生代表的签字。实习单位讲课费需填写讲课费支出证明。
第三十五条 实习结束一个月内,实习带队教师负责分类整理好所有票据,填写实习费支出汇总表,经所在系审核,到学院教学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。教学办公室负责对实习经费的支出范围、额度、票据等进行审核,履行报销手续。报销完成后,办理过借款手续的抽取借款单,余额由实习带队教师领取。
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校外集中实习的指导教师和学生进行补贴。补贴标准由学院根据实习性质、实际情况酌情确定。
第十章 评 优
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年开展校级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评选工作。
第三十八条 校级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原则上应具备讲师及其以上职称。
(二)积极承担实习教学任务,责任心强,认真履行职责,严格遵守学校和院(系)的各项规章制度,按照学校和
院(系)的要求圆满完成了实习教学任务。
(三)关心实习学生的安全、思想、工作和生活,及时、准确地为学生讲解和安排实习任务,指导学生的实习活动。
(四)妥善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,全面掌握实习工作的详细情况,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实习指导方法,及时发现并
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实习中的困难和问题。
(五)严格按照学校和院(系)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实习学生进行有效的管理,在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期间未发生教学事故,所指导的实习队(小组)无违反实习纪律、影响学校声誉的不良现象,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对该指导教师评价普遍较高。
(六)积极配合学校和院(系)的各项实习检查和考核工作,如实向学校和院(系)反映实习的实际情况,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。
(七)按要求及时、客观、公正地做好学生的考核工作,所提交的实习资料齐全、规范。
第十一章 附 则
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是对学校相关规定的补充,未尽事宜仍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。
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,并由化学与化工学院负责解释。
化学与化工学院
2023 年 6 月 1 日